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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网担保]恒成工具(43052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3年 3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2.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3.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1.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3. 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4. 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及/或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IM电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