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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成工具(430529):投IM电竞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3年 3 月 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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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依照规定进行相应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